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《条例》第二条、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,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,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,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;对符合登记条件的,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。 管理 副本 个体工商户 暂行条例 管理暂行条例 2025-09-03 04:19 7